随着中国证券市场注册制的展开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宣布中小板与主板市场的合并,4月8日,财政部、证监会联合发布一则通知,《关于深交所主板与中小板合并后原中小板上市公司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通知》,该通知要求,深交所主板与中小板合并后,原来的中小板上市公司应当于2022年1月1日起全面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
事实上,早在2008年5月,财政部就印发了《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并要求自2009年7月1日起在上市公司范围内施行,鼓励非上市的大中型企业执行。后来财政部、证监会又联合印发了《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和《关于2012年主板上市公司分类分批实施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通知》,要求自2012年1月1日起在主板上市公司分类分批实施《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和《企业内部控制配套指引》。此次,中小板与主板合并后,中小板被纳入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要求范围也是顺理成章。
企业内部控制体系建设工作不仅对企业自身防范风险非常重要,作为上市公司良好的内部控制体系对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也意义重大,内部控制体系确保了上市公司各方面工作规范运作,融资资金被合理高效实用,对于保护投资者权益直接相关。中小板与主板合并后,相关上市公司需按照《基本规范》和《配套指引》的要求,全面梳理业务流程,准确识别、评估公司面临的各类内外部风险,完善内部控制措施,优化信息系统,加强内部监督,定期开展内部控制自我评价,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切实做好实施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此次《通知》并未要求原中小板上市公司即刻起执行相关内部控制基本规范主要是为了设定一定时间的缓冲期,方便企业自行检查和完善企业内部控制体系,以符合基本规范的具体要求。虽然在2021年12月31日之前均为过渡缓冲期,但对于原本已经按照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要求设定相关制度的企业也可以在自愿的基础上提前执行企业内部控制规范体系的信息披露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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