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确认收入时,首先应判断自己在交易过程中的身份问题,它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究竟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
[例1] 东佰公司是一家经营高端品牌的百货公司,与高端品牌服装供应商合作,由品牌供应商在百货公司内设立专柜销售品牌服饰,百货公司统一收银后再与品牌供应商结算。佳美公司是东佰公司的合作供应商之一,在东佰的指定区域设立专柜(或专卖店)提供约定品牌商品。佳美公司自行委派营业员销售商品,自行负责专柜内的商品保管、出售、调配或下架,承担丢失和毁损风险,拥有未售商品的所有权。佳美公司负责实际定价销售,东佰公司仅负责对百货公司内销售的商品统一收款,开具发票。东佰公司将收到客户款项扣除10%后支付给佳美公司。假定在本案例中不考虑场地租赁业务。
经营过程中,东佰公司也会通过各种促销活动以提高百货公司的总体业绩。促销活动分为两种:东佰公司主导的促销活动和佳美公司自行安排的打折活动。东佰公司主导的相关促销活动费用,一般由东佰公司与佳美公司共同承担,有些由东佰公司自行承担。佳美公司自行安排的打折活动费用由佳美公司自行承担,但活动需首先获得东佰公司同意,以符合东佰公司的定位,例如打折的时间段选择,打折范围和幅度的确定,不打折的新品的比例不能过低等。如果需办理退换货的,东佰公司可自行决定为客户办理退换货、赔偿等事项,之后可向佳美公司追偿。

现假定客户小爱从佳美公司专柜购买了一件商品并在东佰公司统一收银柜台支付价款1000元,东佰公司为客户开具了结算单及发票。月底时,东佰公司扣除100元后将剩余的900元支付给佳美公司。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分析东佰公司和佳美公司的相关收入确认问题。
企业确认收入时,首先应判断自己在交易过程中的身份问题,它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究竟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本例中,在客户付款购买商品之前,佳美公司能够自行主导商品的使用,例如出售、调配或下架,并从中获得其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因此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是主要责任人,所以,佳美公司在客户小爱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就可以确认收入1000元。而东佰公司在商品转移给客户之前,不能自行决定或者要求佳美公司把这些商品用于其他用途,也不能禁止佳美公司把商品用于其他用途,因此,东佰公司没有获得对该商品的控制权,只是负责协助佳美公司进行商品销售,它是代理人角色,在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可以根据其提供的代理服务来确认收入100元。
另外需要说明的是,本例中对于与控制权相关的三个迹象:
一是退换货问题,从客户的角度,东佰公司承担了退换货和赔偿的主要责任;
二是存货风险问题,佳美公司承担了该商品的存货风险;
三是销售商品价格决定权,主要由供应商佳美公司确定,但东佰公司对于商品的定价权有一定的影响力,体现在百货公司在促销政策的规范方面。
与控制权相关的这三个迹象的分析,并不能帮助我们明确区分清楚主要责任人和代理人,这些相关事实和情况的迹象仅为支持对控制权的评估,不能取代控制权的评估,也不能凌驾于控制权评估之上,更不是单独或额外的评估。
综上,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在客户付款购买商品之前,佳美公司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是主要责任人,东佰公司没有获得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是代理人。
分析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第四条三十四条等相关规定;
《く企业会计准则第14号一收入应用指南2018》第12页、87-93页等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