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在进行收入确认时,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
[例2]天虹公司是一家经营高端品牌的百货公司,它采用自主选择品牌的直营模式。天虹公司根据品牌定位,挑选某高端品牌靓装公司作为其供应商之一,靓装公司提供约定品牌的商品,并与其他品牌的同类商品统一摆放在天虹公司指定位置销售,营业员由天虹公司委派。天虹公司负责专柜内的各品牌商品的保管、出售、调配或下架,承担丢失和毁损风险,拥有未售商品的所有权。天虹公司对百货公司内商品统一定价,统一收款。如果需办理退换货的,天虹公司可自行决定为客户办理退换货、赔偿等事项,如属商品质量问题,可向靓装公司追偿。假定不考虑其他因素。
本例中,企业应当根据其在向客户转让商品前是否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来判断其从事交易时的身份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在客户付款购买商品之前,天虹公司能够主导商品的使用,例如出售、调配或下架,并从中获得其几乎全部的经济利益,拥有对该商品的控制权,是主要责任人,在客户取得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分析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第四条、三十四条等相关规定;
《〈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应用指南 2018》第 12 页、87-93 页等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