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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7月1日起正式实施!

2021年马上进入下半年了,我们一起来看看7月份会有哪些税收政策的更新。


一、自2021年7月1日起,我国正式实施《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

我国每年单单乘用车新车的销售就将近有两千万台,还不包括货车和其他特种机动车,可谓是一个规模非常庞大的市场。据乘用车市场信息联席会近期发布的2020汽车销量排行榜榜单显示,2020年国产狭义乘用车全年批发销量达1976.3万辆,同比下降6.3%,其中一汽大众以全年2071488辆销量位居榜单榜首,上汽大众和上汽通用位列榜单第二、三名。在汽车销售过程中,有关机动车发票的管理也尤为重要。为此,国家税务总局、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联合制定发布的《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自2021年5月1日起试行,2021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相关的政策要点总结如下:

  (一)机动车发票基本内容

  1.机动车发票种类

  机动车发票是指单位和个人销售机动车时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中机动车发票开具模块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包括纸质发票、电子发票)。注意,销售不属于机动车的其他商品不应开具机动车发票。


  2.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变化

  ① 将原“购买方名称及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栏调整为“购买方名称”栏。该栏应根据消费者的身份打印消费者的单位名称或个人姓名;

  ② 将原“纳税人识别号”栏调整为“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号码”;如消费者需要抵扣增值税,则该栏必须填写消费者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若消费者为个人则可填写个人身份证明号码。


  3.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使用规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机动车发票使用办法>实施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1]42号)第三条规定,自2021年5月1日起启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机动车企业在2021年12月31日前仍可继续开具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各地税务机关应于2022年2月28日前完成旧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的验旧缴销。为了保证新旧版发票使用平稳衔接,各级税务机关应按现行规定做好新版发票的印制和供应,并于2022年4月底前完成旧版发票的销毁。即新旧版本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将并行一段时间。并行期间,在开票软件里选择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后,会增加选择发票版式的选项。


  4.机动车销售方类型

  机动车的销售方分为三种类型,即:机动车生产企业、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其他机动车贸易商,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机动车生产企业包括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及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如在国内从事汽车整车制造的企业属于国内机动车生产企业,某国外品牌(中国)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属于进口机动车生产企业驻我国办事机构或总授权代理机构;机动车授权经销企业是指经机动车生产企业授权,且同时具备整车销售、零配件销售、售后维修服务等经营业务的机动车经销企业,如某品牌汽车4S店等;其他机动车贸易商,是指除上述两类企业以外的机动车销售单位和个人,如摩托车个体经销处。


  (二)机动车发票使用规则

  1.机动车发票开具规则

  销售方向消费者销售机动车的,应当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其他销售机动车行为,应当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① 正确选择机动车的商品和服务税收分类编码。

  ② 增值税专用发票“规格型号”栏应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单位”栏应选择“辆”,“单价”栏应填写对应机动车的不含增值税价格。

  ③ 汇总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开具《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服务清单》,其中的规格型号、单位、单价等栏次也应按照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填写要求填开。

  ④ 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开票软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左上角打印“机动车”字样。


  (2)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① 遵循“一车一票”原则开具,即一辆机动车只能开具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一张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只能填写一辆机动车的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② 发票的“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明号码”栏,如消费者需要抵扣增值税,则该栏必须填写消费者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纳税人识别号;如消费者为个人则应填写个人身份证明号码。

  ③ 发票打印内容出现压线或者出格的,若内容清晰完整,无需退还重新开具。


  2.机动车发票开错处理规则

  (1)销售机动车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销售折让等情形时:

  应当凭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校验通过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的,在“规格型号”栏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发生销售折让的,“规格型号”栏不填写机动车车辆识别代号/车架号。


  (2)开具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发生销货退回或开具有误时:

  销售方应开具红字发票,红字发票内容应与原蓝字发票一一对应;销售方开具红字发票时,应当收回消费者所持有的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全部联次。

  ① 如消费者已办理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的,不需退回报税联。

  ② 如消费者已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的,不需退回注册登记联;同时,销售方应当留存公安机关出具的机动车注销证明复印件;无法取得机动车注销证明的,应留存机动车生产企业或者机动车经销企业出具的退车证明或者相关情况说明。

  ③ 如消费者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且已抵扣增值税的,不需退回抵扣联。


作为汽车销售行业中各环节的厂商需要留意此项发票新规,尽早做好新旧政策衔接工作,确保7月1日后严格执行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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